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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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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3706000101137010904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20N7370109043000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公安局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1137010904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520N737010904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综合服务区B107治安管理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窗口人员现场核验申请材料,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办理时限:即办件
        办理结果:
        环节名称:审查审批
        办理内容:受理申请后,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审批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办理时限:即办件
        办理结果:
        环节名称:领取证书
        办理内容: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服务区治安管理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办理时限:即办件
        办理结果: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需所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县级公安机关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学历证明 4 1 纸质 必要 (可容缺材料)
        3.社保证明 4 1 纸质 必要 需社保机构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 4 1 纸质 必要 需所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5.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4 1 纸质 必要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三条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之规定,爆破作业人员审批条件为: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1.爆破作业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组织省级公安机关认定的培训师资授课,建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完成规定学时录入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后,市级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考核发证。 2.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是否需要提交社保证明?
        回答: 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相关社保证明。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C10投诉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2766054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综合服务区B107治安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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