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137011700101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8XN337011700101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烟台市(http://ytzwfw.sd.gov.cn/yt/public/index)企业或法人账号。在办事服务栏目中搜索“房地产开发”字段,找到对应的事项后点击申报,认真阅读《信用承诺书》后请勾选,然后请在平台内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申请事项。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审批窗口平台受理企业申请,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审批,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办理完成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不予许可决定。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不予许可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登录平台查看办理情况,许可通过的可生成电子证照,选择纸质证书的可以邮寄,可以拨打0535-6631026查询快递单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原件 | 0 | 电子 | 0 | 申请人在系统内完整填写表单后系统自动生成,此项无需提供,审批部门自行打印,来源:网上办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4 | 0 | 电子 | 0 | 非必要件:电子版,已经信息共享,申请人无需提供,省级系统中未获取到资质信息的企业需提供原件扫描件,来源:各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 | ||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4 | 0 | 电子 | 0 | 非必要件:已经信息共享,企业无需提供。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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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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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依据2018年12月22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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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5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下放至济南、青岛、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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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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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 ||
回答: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
问题: | 进行行政许可的依据是什么? | ||
回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问题: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 | ||
回答: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 ||
问题: |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如何规定? | ||
回答: |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问题: |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如何规定? | ||
回答: |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 ||
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是否需要年检? | ||
回答: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
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可以承担建设的规模是如何规定的? | ||
回答: |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